法制晚報訊(記者王巍)微博用戶所發微博的內容被訴侵犯名譽權,新浪微博的網絡平臺運營方最終支付了3.5萬元給原告(被侵權人)。這起最高院發佈《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後的首例網絡名譽權案以調解方式告終。
  案情微博上遭人誹謗起訴網站索賠5萬
  原告馬先生(化名)起訴稱,被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是新浪微博的運營方。在新浪微博網站上,有昵稱為“某某”的用戶於2014年初發佈了名為“某某被威脅了”的微博。該微博虛構事實,對原告進行惡意誹謗,並附有原告的姓名和肖像照片。
  隨後,該微博被大量瀏覽閱讀、轉發及評論,給馬先生的名譽造成極惡劣的影響,嚴重干擾了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並對其造成巨大的精神壓力。
  馬先生為此曾多次向被告投訴,但被告既沒有及時刪除侵權微博,也拒不提供發文者及微博的相關信息,致使侵害後果不斷擴大。
  原告起訴要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損失,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人民幣;判決被告提供發文者的身份信息及相關信息,並提供涉案微博被瀏覽閱讀的次數。
  案件審理中,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和解。被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向馬先生進行了道歉,並給付給馬先生律師費、公證費等實際損失15000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稱聯繫不到用戶 新浪微博代其賠款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作為該司法解釋後發佈後的首例網絡名譽權案,本案在審理中直接適用了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定。
  馬先生的代理人北京薪評律師事務所張韜律師分析說,在一般情況下,有網絡用戶發佈了誹謗等侵權信息時,微博等網絡平臺(網絡服務提供者)是不承擔責任的,但以下三種情況的例外,要承擔責任。
  第一,被侵權人已經明確、具體地通知到網絡平臺,而網絡平臺在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網絡平臺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網絡平臺不提供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致被侵權人無法向該用戶維權時,平臺一般就應先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本案就是這種情況。
  此外,本案中,法院根據原告的請求責令被告新浪微博提供用戶信息,但新浪微博稱,由於只知道用戶的郵箱,聯繫不到對方,因此無法提供用戶信息。
  最終,新浪微博以自己公司的名義進行道歉、給付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成為首例微博平臺替其用戶承擔責任的案件。
  張韜律師認為,網絡平臺甘願為發文者受過的行為,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網絡誹謗侵權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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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若干規定和解讀:
  1.法院可以責令平臺(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
  如平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定對平臺的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進行罰款及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
  2.明確了被侵權人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轄權,即確立了“被告就原告”的司法管轄原則。
  這不僅便於被侵權人維權,在侵權結果發生地的法院審理,還有利於衡量實際的影響和損失的大小,也有助於消除因侵權在當地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恢複名譽。
  3.明確了為刪除侵權信息,而向平臺發出的《通知》的具體內容,防止雙方“扯皮”。
  4.對《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三款規定的平臺要承擔連帶責任時的條件是事前“知道”存在侵權行為,就“知道”的條件確立了綜合判斷標準。
  5.規定了“有償刪帖”協議無效,有利於打擊相關違法行為。
  6.對個人隱私和個人一般信息進行了區分,明確了隱私權的保護範圍。
  7.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由侵權人“買單”,包括律師費以及調查、取證等合理費用。
  文/記者王巍  (原標題:新浪博主誹謗 網站賠3.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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