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特約評論咖啡機員傅達林
  公共輿論對司法結果的評判,往往是借助於對程序適用的觀察,看司法機支票借款關是否嚴格遵照了正當法律程序。正是在這一點上,“嘔吐死”案存在疑點。
  河南項城嫌犯“嘔吐死”案件日前宣判,3名民警構成濫用職權罪,由於情節較輕均被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判決並未終結爭議:審判是否程序違法?嫌犯死亡是否遭遇刑訊汽車貸款逼供?罪名、量刑是否適當?
  該案的焦點在於是否存在刑訊逼供,法院的判決適用濫用職權罪而非刑訊逼供罪,恰恰迴避港式飲茶了對此的判斷。這或許很難滿足受害方的訴求,也沒能很好回應公眾的期待;但從刑事司法規律上看,這一結果本身或許並無太大的質疑空間。
  在國家賠償中,刑訊逼供造成受害人死亡,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偵查人員舉不出未實施刑洗碗機訊逼供的證據就要承擔不利後果;但在刑事訴訟定罪程序中,涉嫌刑訊逼供的偵查人員成為被告人,講求“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的原則,法院不能按照前述舉證責任倒置的歸責來定罪。目前,我們並不能從案件中發現被告人構成刑訊逼供罪的有力證據,單就定罪量刑的結果作出公與不公的評判,可能有失公允。
  司法判斷既是專業知識的運用,也是對複雜事實和證據的審裁,這對法庭之外的大眾而言,僅憑常識或道德很難對裁判結果作出準確而適當的評判。只有法官才能全面接觸案件的事實信息,並通過庭上的質證辯論進行明察秋毫的心證。公共輿論對司法結果的評判,往往是借助於對程序適用的觀察,看司法機關是否嚴格遵照了正當法律程序。正是在這一點上,“嘔吐死”案存在疑點。
  據受害方稱,此案原定12月20日開庭,主審法官曾商量提前到15日開庭但遭到反對,遂同意20日開庭。但在受害人家屬和代理律師未出庭的情況下,法院於15日開庭審理並宣判。如果這一信息屬實,那麼審判本身便涉嫌違反法律程序。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對“開庭三日前通知”作出了明確規定,並要求書面通知,通知對象包括受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法院如果沒有履行通知義務而單方面開庭,程序的合法性與正當性便受到極大損害,同時也是對被害方訴訟權利的侵犯。
  之所以要對程序“較真”,不僅因為公眾對司法的實質性監督存在局限,更因為司法在本質上乃是程序之治。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機關嚴格按照法定規則和正當程序,按部就班地處理案件。從形式上看,一種看似刻板乃至僵化的程序推演,恰恰是構成現代司法裁判結構合法性的基礎。如果程序違法或是存在瑕疵,公眾便有理由懷疑裁判結果的公正性。正是基於此,我們可以對判決結果不作此罪與彼罪、罪輕與罪重的評判,但對審判程序是否合法卻必須“錙銖必較”。  (原標題:嘔吐死案必須回答的程序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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